重點排放單位在國家
碳交易登記薄中對所持有的
CCER發(fā)起上繳抵消前,應認真審核該項目及其減排量是否符合
北京市相關的抵消條件。如因抵消申請不符合條件或雖符合條件但提交書面申請時間較晚等原因,導致本單位未按期完成
履約或造成損失的,相關法律責任和風險由重點排放單位自行承擔。例如,抵消2014年
碳排放履約的書面申請應不晚于2015年6月24號提交,晚于6月9號提交書面申請的重點排放單位,未按時履約時不免除責令整改,晚于6月24號提交書面申請的重點排放單位,未按規(guī)定履約時不免除執(zhí)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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