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制定應對氣候變化專門法律而非碳達峰
碳中和促進專門法律已成世界的主流。我國目前存在制定《應對氣候變化法》和《碳達峰
碳中和促進法》兩種觀點,哪種觀點更為科學合理,既要考慮國內(nèi)的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也要考慮與國際條約銜接的必要性和立法產(chǎn)生的國際影響。從立法邏輯、立法站位、立法名稱、立法目的及其實現(xiàn)、適用范圍、監(jiān)管工作、國際合作等角度比較,近期制定《應對氣候變化法》比《碳達峰碳中和促進法》,總體上更符合我國低碳發(fā)展法制保障工作的邏輯和需求。建議先行制定立法條件成熟的《應對氣候變化法》,再逐步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為碳達峰碳中和及氣候變化適應等工作提供堅實的法制支撐。
關鍵詞:應對氣候變化 法律 碳達峰 碳中和 比較分析 本文@內(nèi)/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wǎng)-tan pai fang . com
常紀文,國務院發(fā)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huán)境政策研究所;田丹宇,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zhàn)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王燦,清華大學環(huán)境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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