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應基金于2009年正式運營,其資金來源為《京都議定書》下清潔發(fā)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項目產生的經核證減排量(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s, CERs)的2%的收益,發(fā)達國家自愿捐資及少量投資收入。截至2014年12月,通過CERs項目獲得資金1.9億美元,獲得捐贈額為2.8億美元。截至2016年11月,AF共為適應氣候變化投入了3.57億美元,保護了12.62萬公頃自然棲息地,有63個國家批準通過了適應基金協(xié)議,發(fā)展中國家的直接受益達到了36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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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碳價格走低使得AF的資金無法獲得穩(wěn)定保障。且在基金運營過程中,其資源分配在實際運營中基本遵循“先到先得”原則,對脆弱國家優(yōu)先的初衷并沒有在項目審批流程及項目融資標準中得到貫徹。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wǎng)-tan pai fang . com
隨著《京都議定書》第二個承諾期的臨近以及GCF的設立,AF的發(fā)展前景及與GCF的關系頗受關注。AF的優(yōu)勢在于通過在用款國指定國家操作實體(National Implementing Entities, NIEs)或區(qū)域操作實體(Regional Implementing Entities, RIEs)的方式,為用款國直接提供符合國家所有權以及國家需求的資助(而不是通過聯(lián)合國機構或多邊發(fā)展銀行),且能夠對小型的、為地方量身定制的適應項目提供目標化的支持。目前在GCF較為靈活和開放的治理框架下,能夠與GEF和AF指定的國內實體進行合作。未來很有可能AF通過從GCF獲得部分資金的方式,繼續(xù)發(fā)揮其在適應項目執(zhí)行方面的優(yōu)勢,以簽訂合作備忘錄或法律協(xié)議的形式獲得授權運作GCF的部分適應資金。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wǎng)-tan pai fang . 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