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有關負責人就《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答記者問

文章來源:國家能源局碳交易網2019-05-16 10:01

簡要介紹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機制的實施機制

 
    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就是在電力市場化交易的總體框架下,為落實可再生能源優(yōu)先利用法定要求,依法建立強制性市場份額標準,對各類直接向電力用戶供/售電的電網企業(yè)、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和通過電力批發(fā)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和擁有自備電廠企業(yè)的市場行為進行引導。主要實施機制如下:
 
    (一)按省級行政區(qū)域對電力消費規(guī)定應達到的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以及各省級行政區(qū)域必須達到的最低消納責任權重和超過即獎勵的激勵性消納責任權重。
 
    (二)各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牽頭負責本省級行政區(qū)域的消納責任權重落實,制定消納實施方案并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類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進行考核。電網企業(yè)承擔經營區(qū)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的組織責任。
 
    (三)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對各省級行政區(qū)域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進行監(jiān)測評價。對超額完成消納責任權重(超過激勵性消納責任權重)的省級行政區(qū)域予以獎勵,對未履行消納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要求限期整改,將可再生能源消納量與全國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考核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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