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jù)是否具有強制性分類
根據(jù)是否具有強制性,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可分為強制性(或稱
履約型)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自愿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強制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目前國際上運用最為普遍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強制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已經(jīng)為《京都議定書》中強制規(guī)定溫室氣體排放標準的國家或企業(yè)有效提供碳排放權交易
平臺,通過市場交易實現(xiàn)減排,其中較為典型或影響力較大的有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EUETS)、美國區(qū)域溫室氣體減排行動(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RGGI)、美國加州總量控制與交易體系(California Cap &Trade)等。自愿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多出于企業(yè)履行社會責任、強化品牌建設、擴大社會效益等非
履約目標,或是具有社會責任感的個人為抵消個人碳排放、實現(xiàn)
碳中和生活,而主動采取碳排放權交易行為以實現(xiàn)減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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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擴展
碳中和:也稱“碳抵消”,是指用項目活動產(chǎn)生的減排額度抵消溫室氣體排放。碳抵消可作為配額使用,但有比例限制,如履約時可用一部分的
CCER 抵消排放量。
(2)根據(jù)市場類型分類
碳排放權交易的市場類型分為一級市場、二級市場。
一級市場。一級市場是對碳排放權進行初始分配的市場體系。政府對碳排放空間使用權的完全壟斷,使用一級市場的賣方只有政府一家,買方包括下級政府和履約企業(yè),交易標的僅包括碳排放權一種,政府對碳排放權的
價格有著極強的控制力。
二級市場。二級市場是碳排放權的持有者(下級政府和企業(yè))開展現(xiàn)貨交易的市場體系。獲得碳排放權的下級政府和履約企業(yè)的數(shù)量是有限的,下級政府和履約企業(yè)獲得碳排放權后將同時獲得對碳排放權的支配權,因此二級市場的賣方也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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