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基加利修正案》相關要求, 2021 年生態(tài)環(huán)境部陸續(xù)發(fā)布《關于控制副產三氟甲烷排放的通知》《關于嚴格控制第一批氫氟碳化物化工生產建設項目的通知》等政策,加強對包括三氟甲烷在內的氫氟碳化物排放管控,對部分氫氟碳化物化工生產建設項目嚴格控制并加強相關建設項目環(huán)境管理。
自 2021 年 9 月 15 日起,二氟一氯甲烷(HCFC-22)或氫氟碳化物(HFCs)生產過程中副產的 HFC-23 不得直接排放,應采用《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締約方大會核準的銷毀技術盡可能銷毀處置。企業(yè)應建立 HFC-23 副產設施及銷毀處置設施運行臺賬,加強對 HFC-23 排放管理,防止 HFC-23 泄漏和排放, 并接受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的檢查。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各地不得新建、擴建附件所列用作制冷劑、發(fā)泡劑等受控用途的氫氟碳化物化工生產設施(不含副產設施),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表)已通過審批的除外。已建成的附件所列氫氟碳化物化工生產設施,需要進行改建或異址建設的,不得增加原有氫氟碳化物生產能力或新增附件所列氫氟碳化物產品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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