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碳排放核算方法與國際基本接軌,但歷史數(shù)據(jù)嚴重缺失
依據(jù)《聯(lián)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提出的“共同但有區(qū)別責任”原則,我國作為非附件Ⅰ國家,可按照自愿原則選擇可參考的《指南》進行核算,且不需要每年提交碳排放核算清單,但我國近年仍遵循《指南》要求,不斷完善碳排放核算體系,其中2019年向聯(lián)合國提交的《第三次國家通報》中的能源活動碳排放既使用了《IPCC清單指南1996》及配套文件,也適當參考了《IPCC清單指南2006》及配套文件等。基于這些方法,我國已分別完成了1994、2005、2010、2012和2014年共5年的碳排放核算工作(表2)。
現(xiàn)有國家碳排放核算結果顯示,雖然我國碳排放歷史階段性特征與國際數(shù)據(jù)顯示結果基本一致,但因缺乏歷史連續(xù)性,難以就我國碳排放趨勢拐點做出準確判斷,也無法準確測算我國歷史累計碳排放量、人均累計碳排放量,這對在應對氣候變化國際談判中用好公平原則為我國爭取碳排放空間十分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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