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進一步完善綠證相關制度的建議
綠證制度的推出對凝聚社會共識、推動能源轉型具有積極意義。為發(fā)揮綠證促進
清潔能源高效利用和降低國家財政資金補貼強度的積極作用,應針對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進:
(一)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和保障機制
從國際經驗來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綠證交易”是促進可再生能源有計劃、有步驟發(fā)展的有效手段。配額制基礎上的綠證交易既可以滿足可再生能源的量化發(fā)展目標,又保證可再生能源的市場需求,促進資金和資源在不同區(qū)域間融通,擴大可再生能源優(yōu)化配置范圍。不同國家根據其國內能源使用情況、經濟發(fā)展階段、可再生能源發(fā)展目標等情況,在制定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時對核算范圍和核算方法指標都進行不同的設計。我國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和保障機制目前仍處于試行階段,應結合國家對能源的規(guī)劃,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和保障機制。
(二)解決綠證市場與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銜接問題
綠證的自愿認購可引導消費者綠色消費,一定程度上也能緩解財政補貼缺口。但從綠證自愿認購在我國發(fā)展形勢上看,認購量與核發(fā)量相差較大,自愿市場的作用十分有限。近期推出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將綠證納入消納量核算方式,對綠證認購會有一定的促進作用。有關部門應考慮如何有機銜接綠證自愿市場,具體考慮設置綠證抵消消納量的權重,鼓勵企業(yè)進行綠證認購,刺激其進一步發(fā)展。
(三)合理設計各個能源管控機制,避免對企業(yè)進行重復補貼、重復征收
除綠證市場之外,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用能權和節(jié)能量市場均是從能源管控的角度,進行能耗控制,需處理好各機制之間的銜接問題。另外,目前制度下綠證和
碳市場下的核證自愿減排量(
CCER)是并行存在的。一些風電、光伏類可再生能源項目可以開發(fā)成
CCER減排項目,同時也可以申請綠證,存在重復計算的風險。各機制主管部門應加強部門間溝通交流,合理設計制度,避免重復補貼、重復征收,充分發(fā)揮優(yōu)化資源配置的作用,達到
節(jié)能減排的目的。
附注
[1] 數據來源: https://mp.weixin.qq.com/s/JGhB0MCMxH7E-8VFqP0sfQ
[2] 數據來源:國家能源局網站,http://www.nea.gov.cn/2019-01/28/c_137780519.htm
[3] 數據來源:http://www.greenenergy.org.cn/
[4] 數據來源:https://www.xianjichina.com/news/details_73258.html
作者:
洪睿晨 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研究員
指導老師:
崔瑩 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氣候金融研究室及
碳金融實驗室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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