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將在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上發(fā)揮更大作用
在實現“30·60”目標的過程中,我國還將繼續(xù)發(fā)揮以及需要進一步發(fā)揮上述已實施稅收政策的作用??紤]實現“30·60”目標的艱巨性和復雜性,應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筆者認為,我國有必要將
碳稅納入政策范圍。
我國過去也曾經提出過征收碳稅,在2013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稅法(送審稿)》中就設計了碳稅稅目。但最終未實施碳稅,而是選擇
碳交易作為主要的碳減排手段,并于2013年開展了地方
碳交易試點。應該說,這是基于當時的實際國情,綜合應對氣候變化需要、碳減排壓力、經濟社會影響等多方面因素作出的合理選擇。
碳稅與碳交易同為碳定價政策,兩者各具優(yōu)缺點,實際上可以同時運用、共存并立。在國外實踐中,英國、法國、日本和加拿大等15個國家和地區(qū)同時實施碳稅與碳交易兩種政策手段,其動因基本上都是實施碳交易或碳稅一種手段難以實現本國的碳減排目標。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并行應用碳交易和碳稅的國家,也大多屬于已宣布碳中和目標的國家。
碳稅在實現形式上,包括對化石燃料相關稅種進行改造、設立新稅種、在環(huán)保稅中設置稅目等選擇。不同的實現方式在制度設計上有所不同,對化石燃料相關稅種進行碳稅改造,一般是在現行化石燃料資源稅和成品油消費稅的基礎上,以碳排放量為依據設置稅率進行加征;設立碳稅新稅種或二氧化碳排放稅目,則是直接以企業(y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為依據進行征收??紤]到我國已實施了碳交易,且全國
碳市場將于2021年啟動運營,碳稅與碳交易在調控范圍上可能會重合,需要對兩者進行協(xié)調,包括合理設置碳稅征稅范圍和稅率水平、制定碳稅減免等。協(xié)調的目的是保證兩種手段在調控上的公平性,并使不同主體的碳排放適用相同的碳價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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