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預算的執(zhí)行與規(guī)模是關鍵
執(zhí)行與規(guī)模是關鍵
既然碳預算關注碳減排整個過程,也試圖比現有減排體系擁有更好的結果控制,那么碳預算就必然需要比現有減排體系擁有更為充足的政治意愿、更為完善的設置原則和更為堅定的執(zhí)行機構,顯然《氣候變化法案》也做出了相應安排。
《氣候變化法案》明確指出為確保碳預算長期正常運轉,政府首腦應對碳預算負有直接政治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執(zhí)行周期碳排放超過了預算那么政府首腦將承擔法律責任;氣候變化法案還要求碳預算清晰具體,每個執(zhí)行周期詳細而確定,不得因為任何原因而擅自改動;在日常監(jiān)測和管理上,氣候法案還要求設立獨立的專門機構(氣候變化委員會),政府提供使該機構正常運轉的資金和技術;此外在執(zhí)行上碳預算應盡量避免與歐盟排放權交易體系等現有減排體系重合,但在政策措施上卻又要盡量利用現有的體系和政策過程,爭取把它們有效整合進來。碳預算具體實施過程中還需切實考慮預算成本有效原則,即在諸多政策組合中盡量選擇成本最小化。總的說來碳預算要成功實施必須經歷以下幾個步驟:評估和計算確立總預算;分解總預算至部門預算;為預算實施確定責任主體;對碳預算實施過程監(jiān)測和評估;超預算懲罰機制;預算系統的靈活性包括“借”未來預算的制度安排;排放權交易在總預算中的作用。
碳預算設置過程和執(zhí)行上的完備性說明了碳預算對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的嚴肅性,但仍然存在一個關鍵問題即碳預算規(guī)模,預算規(guī)模太大不可能實現應對氣候變化的目的,規(guī)模太小又可能成本巨大而難以實施,因此對碳預算規(guī)模評估顯得就尤為重要。評估不僅包括全國溫室氣體減排的經濟技術潛力還包括碳預算應該涵蓋的范圍。預算是對整個英國設置預算還是像歐盟排放權交易體系一樣只是對某些重點行業(yè);預算能否對6種溫室氣體都做出要求,國際氣候機制目前尚無管制的航空和航運排放量能否包括進來等等;如果國內減排經濟代價過于昂貴那預算能否可以通過購買
碳信用執(zhí)行。英國還基于到后京都談判的成功與否,明確提出了意向性預算和過渡性預算,也同時考慮到了后京都機制在國家減排承諾和排放權交易的可能性,因此碳預算并不鼓勵通過購買排放權尤其歐盟之外排放權來實現,更何況排放權購買還意味著碳泄露和環(huán)境目標的沒有真正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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